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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机 构 设 置

市农业局机构设置:

  一、行政科室8个

  二、业务科室7个

  三、所属事业单位4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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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的通告

 

  为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,禁止高毒、高残留农药在蔬菜生产上的使用,全面推行蔬菜市场准入,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,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农业部第199号和322号公告等规定,现就加强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告如下:
  一、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蔬菜生产基地、蔬菜连片种植区,特别是姜蒜产区,要全面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,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管理。在蔬菜生产区一律不准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(包括甲胺磷、甲基对硫磷、对硫磷、久效磷、磷胺、氧化乐果、甲拌磷、甲基异柳磷、特丁硫磷、甲基硫环磷、治螟磷、内吸磷、克百威、涕灭威、灭线磷、硫环磷、蝇毒磷、地虫硫磷、氯唑磷、苯线磷,下同)及其复配制剂。对不按规定擅自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的生产单位和个人,政府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
  二、凡从事农药、肥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应取得由市农业局颁发的农药、肥料经营许可证,方可从事农药、肥料经营。
  三、凡从事农药、肥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区农业局签订不得经营高毒、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肥料承诺书,并建立经营台帐,实行源头追溯制。对擅自经营高毒、高残留农药或假冒伪劣肥料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。
  四、实行农药、肥料市场准入制度。农药、肥料进入我市市场销售之前,经营者应到市农业局进行登记备案,凭相关证明在指定的区域销售。未经登记备案的,严禁上市销售。
  五、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(超市)的主管部门,限于2006年10月1日前,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,对所有入市销售的蔬菜进行售前质量检测,检测合格的发放检测合格证,方可销售。
  六、农贸市场和超市蔬菜销售区必须建立检测合格挂牌经营制、蔬菜基地直销配送“场地”挂钩制和检测不合格蔬菜质量追溯等制度,确保蔬菜质量安全。
  七、各级农业、工商、质监、公安、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加大监管力度,坚决依法查处各种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,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用安全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蔬菜质量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,大力营造蔬菜质量安全生产、运销和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。
  八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。对举报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肥料的,对举报人予以奖励。
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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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八月十六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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